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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6联合招收华侨、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办公告
来源:联合招生办 2006-3-20 15:40:39 【字体:小 大】

根据国家教育部、外交部、公安部、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教学[2006]3号《“内地(祖国大陆)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、港澳台地区学生简章”的通知》的精神,结合联招工作的实际,为稳妥做好2006年的联招工作,公告如下:

一、香港、澳门报名点不再接受华侨考生报名,华侨考生可到内地各报名点现场报名。

二、华侨考生采取邮寄方式报名者,统一到广州报名点报考,其它报名点不再接受报名。

三、华侨考生在国外实际连续居住未满2年者,各报名点不接受报名。

四、持香港、澳门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、但未能取得来往内地通行证者,须分别在发证地报名点报名、考试。自2007年起,港澳地区考生,持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(或居民身份证)和《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》参加报名。

五、在报名中如发现证照有疑义的,将移送公安部门或相关签发部门进行认定,对涉嫌伪造者,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    中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、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办公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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